历时近30年,期货和衍生品法终于破茧而出,这是行业一大盛事。期货和衍生品法来了,对交易者而言,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交易者保护体系能够发挥出怎样的作用?究竟能给交易者带来怎样的法律保护?
在近期的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培训活动上,期货日报记者留意到,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以及构建交易者保护体系的相关规定备受市场人士关注。业内专家对相关条款的解读,让交易者能更加清晰地认识交易应当遵守的行为,以及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促进期货与衍生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从立法内容看,这部法律重点规范期货市场,兼顾衍生品市场。立法一方面系统地规范了期货市场的基本制度,确立了交易者保护体系;另一方面,将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使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有法可依。长江期货首席风险官程敏认为,衍生品入法是期货和衍生品法中重大的突破和亮点之一,同时也为衍生品市场稳健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
在她看来,该法律覆盖了远期合约、互换合约等衍生品交易概念,弥补了现行法律规定在金融衍生品、场外衍生品方面的空白。此外,该法律充分吸收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达成的加强衍生品监管共识,建立了衍生品交易基础制度。
另外,在一般基础制度上,该法明确了衍生品交易的几大基本原则,包括市场所熟知的“三公”原则以及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在对衍生品交易的规定上,也明确规定禁止操纵市场、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欺诈等相应的法律底线条款。
此外,该法对衍生品交易做了一些特殊机制的安排。比如单一协议机制、终止净额结算机制、交易报告库和中央对手方机制。其中,单一协议机制在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做了相应的规定,实质上就是简化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提高衍生品交易效率。
“终止净额结算机制在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第三十五条有提及,它实质上就是轧差,其效果类似于我国破产法项下的抵销权,这一机制在全球金融危机中曾经对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发挥过重要的作用。”程敏介绍,2008年雷曼兄弟同时在英国、美国、日本等地宣告破产的时候,其破产先后触发参与的金融衍生产品共计93万份涉及违约,信用违约互换总金额高达4000亿美元。当时由于美国金融市场已经有了成熟的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在这一机制的保障下,其中73万份合约在第一时间终止,使得通过轧差后应交割的总金额压缩到52亿美元,避免了类似多米诺骨牌效应的金融系统性风险。
“单一协议机制和终止净额结算机制,实质上为国际掉期和衍生品协会(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 “ISDA”)的《ISDA协议》首创。经过多年的实践之后,逐步成为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域的基本制度原则,同时也是有效维系金融和衍生品市场平衡发展的一种行业惯例。”程敏称。
在她看来,期货和衍生品法对这些基本机制的确立,一方面促使我国的衍生品交易和国际接轨,有助于进一步促进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另一方面,这些交易机制在衍生品交易领域的适用,相对于民法典、担保法、公司法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而言,具有一定的优先保护效力,也为衍生品交易合法高效提供了法律保障。